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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解除的購房合同

2021年01月28日 來源: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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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揭購置二手房

多次貸款均未通過

主動“加碼”定金卻遲遲不能支付尾款

房屋交易不成惹官司

究竟誰是違約一方

《灣區(qū)睇法》——被解除的購房合同

  2018年11月,佛山馮女士經(jīng)當(dāng)?shù)刂薪榫娱g介紹,與屋主香港吳先生以46.5萬的價格成交一套二手房。

 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,12月30日去房地產(chǎn)交易中心支付稅費當(dāng)天,馮女士應(yīng)當(dāng)支付首期房款15萬元,其中定金2萬元;剩余31.5萬元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支付。

  但馮女士由于個人征信問題,銀行按揭貸款沒有批下來。為了表示自己買房的誠意,馮女士于12月21日追加定金到5萬元,并支付了首期房款10萬元。吳先生同意給多四個月時間,讓馮女士去籌款。

圖片

  然而,馮女士通過多種途徑按揭仍舊失敗了。吳先生于2019年5月1日提出單方面解除合同,并以馮女士違約為由,沒收定金及扣除相關(guān)費用。

  得知吳先生重新將房屋放在中介出售,馮女士立刻向佛山市高明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,認(rèn)為自己已經(jīng)交了首期房款,吳先生無權(quán)解除合同,并以賣家違約為由,要求按合同約定雙倍退回定金并賠償損失。

  法庭上,雙方就誰是違約一方,誰享有解除合同的權(quán)利,各執(zhí)一詞、互不相讓。針對爭議焦點,高明法院法官梁小平作出了考量。

  法官認(rèn)為本案中原告馮女士辦理按揭貸款失敗,為取得被告吳先生的諒解,提前支付15萬元首期款,是她主動增加自己的義務(wù),并不意味著被告也要提前交付房屋。原告還未履行交付購房款的法律義務(wù),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。2019年8月,高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認(rèn)為馮女士構(gòu)成根本違約,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理由不成立,判令吳先生退還首期款,對馮女士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。

  馮女士不服,上訴至佛山中院。佛山中院經(jīng)審理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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