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落海的貨柜

2021年04月01日 來源: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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貨柜落海引發(fā)航運糾紛

案件涉及不同地區(qū)當事人

原告身份該如何認定

貨損賠償誰來擔責

法院如何厘清各方權利義務邊界?

《灣區(qū)睇法》——落海的貨柜

  香港陳小姐以香港森普公司的名義采購了一批貨物,并委托航運公司從廣州南沙海運運往西非。貨輪途中遭遇強風,集裝箱全部落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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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陳小姐委托律師提起訴訟,但原告的身份認定、被告方的確認卻讓律師犯了難。

  原來陳小姐以香港森普公司的名義辦理委托托運事宜,但森普公司是在貨物落海后登記注冊的。此外,陳小姐向太平集運公司訂的艙,太平船務廣州分公司簽發(fā)了提單,但提單上承運人寫的是太平船務公司,因此這宗業(yè)務牽涉三家不同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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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考慮到提單運輸?shù)馁r償請求權,海事訴訟時效只有一年,陳小姐和香港森普公司一起作為原告,將三家公司告上了廣州海事法院,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,賠償貨物損失187萬余元。

  法庭上,森普公司作為原告的身份,遭到了被告律師的質(zhì)疑。廣州海事法院汕頭法庭副庭長宋瑞秋表示,在法律規(guī)定上,這屬于先決問題。按照我國有關法律適用法的沖突規(guī)范的指引,要適用公司登記注冊地的法律進行判斷,即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法律,識別合同對森普公司是否有效力。

  根據(jù)香港公司條例的有關規(guī)定,如果森普公司成立后,追認公司股東陳女士訂立合同的行為,那么合同對森普公司存在約束力。本案中,陳女士同意由森普公司行使合同權利,可以認定森普公司是合同一方的當事人,是海上貨物運輸?shù)耐羞\人,它可以請求貨損賠償。對此,三方被告均沒有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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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件經(jīng)過三次庭審,原、被告雙方充分的舉證和質(zhì)證后,承運關系逐漸明晰,認定被告太平船務公司是實際承運人。

  天災能否作為免責的理由?貨物的實際損失如何認定?原告提出索賠能否獲得支持?主審此案的宋瑞秋法官作出了考量。

  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依照現(xiàn)在航海技術及天氣預報水平,航運方可以及時收到各種天氣的警報信息,涉案事故的風力不足以構成免責的理由。

  各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選擇適用我國內(nèi)地法律,我國海商法中規(guī)定了每件貨物的賠償限額,如果貨物的實際價值低于賠償限額,按貨物的實際價值作出賠償,如果貨物的實際價值高于賠償限額,則按責任限額作出賠償,超出部分不需要作出賠償。經(jīng)計算,承運人應當賠償金額為148萬元。判決作出后,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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