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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辭退的高管

2021年04月29日 來源: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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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期最后一天被辭退

高管狀告企業(yè)

勞動合同是否屬于違法解除

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益如何平衡

《灣區(qū)睇法》——被辭退的高管

  2018年,王先生與一家香港房地產(chǎn)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,工作期限三年,其中試用期三個月,就在試用期結束前一天,王先生被香港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,解除了勞動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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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王先生提起勞動仲裁,要求香港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、銷售傭金及加班費。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,香港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加班工資1800多元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000多元。公司與王先生均表示不服,向佛山市高明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
  香港公司指出,與王先生解除勞動關系,是因為在試用期間發(fā)現(xiàn)其無法勝任營銷總監(jiān)職位,不僅沒有按公司要求完成銷售計劃和費用方案,還在銷售環(huán)節(jié)的管理出現(xiàn)了疏漏,誤售樣板房引發(fā)風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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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王先生表示,公司沒有對銷售環(huán)節(jié)管理進行明文規(guī)定,且在試用期最后一天解除合同,目的是逃避支付加班費和傭金,故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5453元、傭金68897元、加班費7200元,合計161550元。

  法庭上,王先生提出自己與公司口頭約定,傭金按照銷售額的萬分之八來計算,加班費則按照每月工資18000元作為標準計算,但均沒有證據(jù)予以證實。對此,香港公司代理律師表示,公司已提供證據(jù),證明王先生不符合錄用條件,且公司與王先生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綜合薪酬,基本工資是1700多元,其他屬于獎金、加班費等,均有工資條予以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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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公司已舉證證明了王先生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,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無需支付賠償金。王先生不服,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

  在試用期內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?加班費是否足額支付?雙方對此產(chǎn)生了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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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試用期是勞資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之后,雙方相互了解后繼而雙向選擇的特殊時期。期間,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,它都賦予了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的解除權。王先生無法提供證據(jù)證明其工資是每月18000元,根據(jù)公司提供的工資條,明確顯示公司已經(jīng)支付了加班費,而且王先生在未被解雇的時候,并沒有對工資明細提出過異議。法院經(jīng)核算查明,公司已足額支付了王先生在職期間的加班費和傭金,遂依法作出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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